工作中突发疾病如何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法律适用与案例解析
工作中突发疾病是否构成工伤,一直是工伤认定中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探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该条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然而,由于条款表述较为抽象,实践中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在“抢救无效”与“主动放弃治疗”之间的界限认定上。
本案中,孙某系第三人王某的丈夫,于2006年8月23日7时许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送往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医院于当日8时30分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孙某的家属于次日(8月25日)主动提出放弃治疗,最终孙某在凌晨1时死亡。被告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孙某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视同工伤。原告山东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则认为,孙某的死亡是由于家属主动放弃治疗所致,不符合“抢救无效”的条件,且已超过48小时,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孙某的突发疾病时间应以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为准,即2006年8月23日8时30分,其死亡时间在48小时之内,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尽管家属在治疗过程中主动提出放弃治疗,但该行为是在患者生命无望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并未禁止,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也明确为“抢救无效死亡”。因此,一审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抢救无效”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且家属的主动放弃治疗行为与“抢救无效”有本质区别。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孙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家属放弃治疗属于无奈之举,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反映出对“抢救无效”认定标准的争议。作者认为,尽管“48小时”这一时间限制在科学性上存在争议,但其立法本意在于合理界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避免将所有突发疾病都纳入工伤范畴。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款的设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前瞻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立法初衷,是为保障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短时间内死亡的职工权益,体现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虽然“突发疾病”与“工伤”在传统意义上有所区别,但该条款的引入突破了传统工伤认定的范畴,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高度重视。因此,尽管存在实践中的争议,但其立法精神仍值得肯定。
综上所述,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应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结合突发疾病的时间与死亡时间,判断是否符合“抢救无效”的条件。同时,对家属主动放弃治疗的行为,应结合患者实际病情及医疗建议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