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合同时能否降低工资?员工主动辞职是否有补偿?
在续签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降低工资?这里有一个案例:我的同学王红于2007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从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她担任会计职务,月薪为4000元。自2009年1月12日起,王红开始休产假,持续了三个月。到了2009年3月,她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因休产假,公司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王红产假结束后回到公司报到,却发现原岗位已被一名新员工取代。她向经理询问情况,经理表示:“你连续休了三个月的假,公司无法按原条件续签,所以只能另招一人。如果你愿意,现在出纳岗位还缺人,但工资只有1500元。”王红经过考虑,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在办理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人力资源部拒绝支付。那么,公司是否应当向王红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主动辞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来说:
1. 如果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时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 如果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时降低了原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3.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合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王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与她续订,而是直接安排了新员工接替她的岗位,并提出降低工资的条件。这属于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时降低了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王红在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王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