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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交通肇事者致其死亡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法院判决明确解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241

案情介绍:交通肇事逃逸致死,追赶者被起诉
张三驾车经过一處路口时,目睹李四撞倒王五后驾车逃逸。王五倒地昏迷,失去意识。张三随即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主动追赶李四,试图促使其投案自首。李四在慌乱中多次横穿马路,最终在穿越火车轨道时被行驶的火车撞身亡。李四的儿子李小四因此将张三诉至法院,主张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李小四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李小四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救助伤者,随后追赶肇事者李四,其行为并无不当,也不存在侵害李四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李四的死亡结果与张三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决定驳回李小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张三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三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其对李四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张三作为事故现场的目击者,及时报警并积极追赶肇事者,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交通肇事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而李四肇事逃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张三在事发后主动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受到法律的支持与鼓励。

其次,从李四的行为过程来看,其并未对张三实施任何侵害行为,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根据现场视频及火车运行影像记录,张三与李四之间并未发生身体接触。李四在事发后试图自杀并逃避追赶,张三及路政人员已对其进行了劝阻,并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尽管张三在追赶过程中未能准确判断王五的伤情,且在喊话时存在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的情况,但这些行为并未构成民事侵权责任,也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

最后,李四在逃避追赶过程中,擅自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其自身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即使张三在追赶过程中进行了劝阻和示警,也无法阻止李四的死亡结果。因此,李四的死亡与张三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三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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