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界定法律关系及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介绍:融资租赁合同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
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造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金额为3080万元,标的物为一艘造船门式起重机。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租赁设备委托购买协议》,约定乙造船公司有义务向甲金融租赁公司报告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7日内将相关发票和提单(如有)等交易单据交付甲公司;在所有租赁设备安装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乙造船公司需向甲公司出具《租赁物件验收证明》等文件。
2010年5月中旬,乙造船公司向甲金融租赁公司融资3080万元,但并未实际购买案涉设备,也未向甲公司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物件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甲金融租赁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此外,甲公司还与丙公司等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乙造船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其他责任提供担保。
随后,因乙造船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甲金融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造船公司支付所欠租金15532594元及逾期利息31837元,并要求丙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甲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并未实际发生租赁物的买卖行为,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并非真正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合同的真实意图仅为资金的融通与分期偿还,实质上构成企业间借贷合同。据此,法院确认甲金融租赁公司对乙造船公司享有11162582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并判令丙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若合同名为融资租赁,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法院应依据其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主体,包含买卖和租赁两个法律关系。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物的买卖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案中,由于乙造船公司未实际购买租赁设备,也未履行相关交付义务,合同实质上已演变为企业间借贷关系。法院据此支持了甲公司的债权主张。
合同条款往往较为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建议当事人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可能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