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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界定法律关系及法院判决依据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85

案情简介:融资租赁合同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
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造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金额为3080万元,标的物为一艘造船门式起重机。根据《租赁设备委托购买协议》的约定,乙造船公司有义务向甲金融租赁公司报告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7日内将相关发票、提单等全套交易单据交付甲公司;同时,在所有租赁设备安装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乙造船公司需向甲公司出具《租赁物件验收证明》等文件。

2010年5月中旬,乙造船公司向甲金融租赁公司融资3080万元,但并未实际购买案涉设备,也未向甲公司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物件验收证明》等材料。甲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此外,甲公司还与丙公司等签订了保证合同,作为乙造船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

随后,由于乙造船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金融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造船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5532594元及逾期利息31837元,并要求丙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确认甲公司对乙造船公司享有债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并未实际发生租赁物的买卖行为,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实际法律关系并非融资租赁,而是企业间的资金借贷。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甲公司直接将融资款项支付给乙造船公司,未涉及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故该合同应被认定为企业间借贷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甲金融租赁公司对乙造船公司享有11162582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并要求丙公司等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观点: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若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法院应依据其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包含买卖和租赁两个法律关系。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物的买卖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案中,由于乙造船公司未履行设备购买义务,导致租赁物买卖关系缺失,合同实质上仅构成资金借贷关系。因此,法院支持了甲公司关于债权的主张。

律师提醒:合同条款复杂,需谨慎处理
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等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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