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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能否确认借贷关系?法院判决详解与法律依据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73

案情介绍:仅有转账凭证,债权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

2011年3月1日,张三通过建设银行向李四的账户转账450万元。2011年5月,张三、李四与王五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开发畜牧营的协议》,其中明确张三出资300万元用于该项目投资。随后,2011年12月,张三与李四又签订了《合作开发金沙矿协议》,约定张三出资450万元参与该项目。

2012年4月,张三将李四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四主张该笔450万元为合作投资款,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四偿还45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由其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转账凭证可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当事人仅凭本人陈述而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其主张将不被法院支持。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若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抗辩称已偿还借款,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若被告提供了证据,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同时,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3. 没有借条并不意味着借贷关系不存在,只是部分证据缺失。只要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法院仍可根据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在本案中,李四所提出的《合作开发金沙矿协议》不仅未能证明该笔450万元为投资款,反而与此前的转账行为相吻合,进一步印证了借贷关系的存在。由于该投资协议未明确将之前的借款转为投资,且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最终认定该笔款项为借款。

合同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条款众多。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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