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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却未离婚,财产分配是否有效?法律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80

案情介绍: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张三与李四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张小三。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07年暑假,因张三阻止李四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此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5月,李四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并交给张三,张三表示如果儿子由其抚养,且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他愿意办理离婚手续。同年7月,双方前往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李四名下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至张三名下。然而,张三随后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李四搬离家中,开始在外租房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为稳固。双方所生之子张小三尚年幼,正处于需要父母关爱的阶段,若双方离婚,将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法院认为李四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

此外,李四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并交予张三,张三虽口头表示同意离婚,并且双方已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因张三未在协议上签字,导致该协议缺乏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且在事后张三反悔,明确表示不愿离婚,故不能依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直接判决双方离婚。

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虽然《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张三名下,但该土地仍属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其性质并未因登记变更而发生改变。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需以双方离婚为生效要件

1.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或意见。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必须以双方合意离婚为前提,只有在双方签字确认后,该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2. 离婚协议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属于要式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画押才能成立并生效。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双方达成离婚合意,若一方未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在法律上仍不成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 婚内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协议。此类协议通常以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双方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方面作出让步。然而,若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也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的婚姻关系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且孩子尚幼,不宜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故驳回李四的离婚诉讼请求。同时,因离婚协议未完成双方签字,不能作为离婚的法律依据,相关财产分割问题也需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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