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将少分或不分,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解析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四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2月开始分居。张三曾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感情未见改善,张三于2015年1月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四则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张三与李四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经调解仍无法和好,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认定李四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李四婚后所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张三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方式,将账户内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的行为,张三最初声称该款项用于家庭开支,后又改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说法不一致,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无法合理说明款项去向。据此,法院认定张三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对其少分财产。最终判决李四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其个人所有,张三需向李四补偿因转移财产而应得的120,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不分。此外,若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于此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裁。
本案中,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陈述前后矛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用途,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少分财产。判决李四婚后养老保险金归其个人所有,张三需补偿其12万元,以维护婚姻关系中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