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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地铁被挤伤 地铁公司应该赔偿么?

债权债务 1年前 (2023-09-02) 浏览 101

男子早高峰乘地铁被挤伤

58岁的刘先生早高峰乘坐地铁5号线时,被人群挤撞晕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颈髓震荡损伤。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刘先生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及负责地铁5号线运营的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90万余元。

据刘先生的起诉书,2014年1月15日早上7点多,他进入地铁5号线天通苑北站,欲乘坐地铁外出。当时正赶上早高峰,站台内候车的乘客很多。第一列地铁进站时,刘先生没能挤进车内,继续留在了站台排队。几分钟后,又一列地铁进站,站台内的乘客开始攒动。刘先生起诉称,当时地铁车门还没打开,他就被身后的人群拥到了车门边。随后在车门打开的瞬间,他直接被人群挤入了车厢内,一头撞在了车厢另一侧的车门上,当场晕倒。

刘先生在起诉书中表示,乘车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受伤致残,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及负责地铁5号线运营的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作为运营人并未尽到保障安全之义务,因此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称事发时地铁静止未动两家地铁公司拒绝担责法庭上,对于事发经过,两家地铁公司并无异议,但称事发时地铁静止未动两家地铁公司拒绝担责。但对于谁该来为刘先生受伤负责,两家地铁公司认为,刘先生是被身后的乘客,也就是不特定人群所伤,而并不是两家地铁公司所致,因此两家地铁公司不应为此承担责任。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刘先生受伤时,地铁是静止不动的,因此该公司不存在运营瑕疵。此外,该代理人还表示,在早晚高峰期及人流较多时段,地铁站台内都有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维持上下车的秩序。

此外,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的代理人还表示,根据刘先生提交的病历,在事发之前,刘先生就已经患有脊椎方面的疾病,其伤情应该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单单要求两家地铁公司进行赔偿。

地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事发生在上班高峰时段的换乘站,客流量巨大,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因此,地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乘地铁被挤伤  地铁公司应该赔偿么?”等问题的回答。实践中因乘车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多种多样,不同情况下处理的方式也各有差异,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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