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票分割引争议 法院按市值判决补偿
近年来,离婚诉讼中涉及股票分割的案件逐渐增多,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离婚时股票市值的认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如何确定股票分割时的市值成为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挑战。
日前,某法院在一份离婚判决中对此作出明确处理。法院认定,股票应先折算为当时的市值,再由一方以现金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案件详情如下:
原告张丽与被告李强于1981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张丽在诉讼中主张,李强长期沉迷炒股,且在与另一女股民马某交往期间对家庭不负责任,甚至多次因琐事殴打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李强炒股所得的收益,约20万元。
李强在庭审中承认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名下的股票应全部归自己所有,认为张丽无权主张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强在2008年12月曾获得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约2万元,存款约3000元。截至2008年12月25日,李强在平安证券持有的青海明胶股票市值为3213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将李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及股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法官综合考虑各项财产价值,认定截至2008年12月25日的股票市值,并将其与住房公积金和存款的补偿款一并计算,判决李强向张丽支付共计1.4万元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