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再离婚,婚前财产是否可分割?法院判决明确解释
案情:复婚后再次离婚引发财产分割争议
2003年5月,小杨与妻子黄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促使黄某同意离婚,小杨主动让步,同意将婚后共同积蓄的6万元全部归黄某所有。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由于当时未能购置新居,两人在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原住房内。
2004年1月,两人再次登记复婚。然而,复婚后因种种矛盾,夫妻感情再度破裂,黄某再次提出离婚请求,小杨表示同意,但要求对之前分割的6万元存款进行重新分配。双方因对该笔存款的所有权产生分歧,再次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小杨主张该6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时自愿给予黄某,但复婚之后,配偶关系与财产状况未发生实质变化,因此应重新分割。黄某则认为该笔存款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小杨无权主张分割。
法院判决:复婚前的财产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复婚时并未将该笔6万元存款重新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小杨要求分割该笔存款的请求。考虑到小杨已下岗,生活存在困难,法院酌情判令黄某给予小杨8000元作为一次性经济帮助。
律师说法:该笔存款的归属已明确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复婚后仍属于该方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案中,小杨在第一次离婚时已自愿将原本属于自己的3万元存款让与黄某,并由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该笔存款归黄某所有。因此,该笔存款在法律上已转化为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此外,《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于双方在复婚后未对该笔存款作出任何共同财产的约定,小杨无权再主张分割。
同时,《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法院结合小杨的下岗情况和实际经济状况,判决黄某给予其8000元经济帮助,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