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返还彩礼之诉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案情简介:起诉离婚并主张返还彩礼
刘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12月相识订婚,约定彩礼16800元,银元2枚,山羊1只(折价1300元)。2012年11月27日,经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张某某陪嫁木箱一只,2013年4月1日生育一女孩,被检查患有左眼视力偏低,左耳无听力,左脸略畸形症。为此,夫妻争吵,家庭矛盾日趋剧增,刘某某并有家庭暴力行为,2014年4月15日,张某某离家出走。2015年6月,张某某起诉离婚,因依法传唤未到庭,原审按撤诉处理,现刘某某又起诉离婚并主张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之诉又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支持
刘某某、张某某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缺乏理解,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且刘某某的家暴行为导致张某某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返还借婚姻索要的彩礼16800元,银元2枚,山羊1只(折价1300元),以上共计12100元,由于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返还彩礼之诉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故均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返还彩礼之诉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关于彩礼的性质,从法律上讲,它类似于附有条件的赠与。不过,考虑到彩礼的习俗性、地域性和伦理性,在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时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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