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认定事实错误能否撤销裁决?法律解析
案情回顾:职工申请劳动仲裁
夏某于2010年7月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夏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五险”、支付每天一小时的加班工资、2010年国庆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以及剩余7个月的工资。夏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书、工资单(未加盖公司公章)、个人缴纳社保的收据以及证人证言。被申请人则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称夏某自2010年7月20日入职后仅工作了一天,因工作压力大,于次日自行离职。
仲裁裁决结果:
2011年6月21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认定夏某于2010年7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夏某于2010年11月30日离职。上述事实有夏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裁决公司向夏某支付2010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650元,驳回其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认定事实错误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夏某所提交的证据,如工资单未加盖公司公章,证人证言亦未被仲裁庭采纳,但仲裁机构仍支持了部分请求。公司现拟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但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仅限于认定事实错误。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事实错误并非法院可撤销终局裁决的法定情形。
目前,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通常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存在错误,二是劳动者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法院对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不予审查,但若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法院则有权依法撤销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序性问题,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
如仲裁裁决不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将依法驳回撤销申请。因此,认定事实错误一般不能作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