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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含亚麻籽被诉十倍赔偿,法院:未构成“明知”不支持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9-04) 浏览 184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23日,张三在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购买了25盒“沃格尔咖啡生活系列浆果麦片”,单价为49元,总金额为1225元,享受5元优惠后实际支付1220元。该麦片外包装标注的配料中包含亚麻籽,进口商为南京纽昇贸易有限公司,供货商为南京鑫柴渔贸易有限公司。张三认为,亚麻籽不属于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中药材,因此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起诉苏宁易购公司,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宁易购公司作为经营者,已依法查验了涉案麦片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送单,以及供货商南京鑫柴渔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文件等,履行了其法定的审核义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在此情形下,苏宁易购公司基于对行政机关检验结果的合理信赖,购买并销售该产品,不能认定其存在主观上的“明知”过错,因此不构成承担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最终判决苏宁易购公司向张三退还货款1220元,张三同时将25盒麦片退还给苏宁易购公司,并驳回其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在主观上“明知”该食品不符合标准。
2. “明知”应理解为经营者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不能简单泛化。
3. 对于进口食品,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者基于对该行政许可的合理信赖进行销售,不应被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中,虽然涉案食品添加了不应出现在普通食品中的中药材成分,但苏宁易购公司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故不能认定其构成“明知”,因此不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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