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还欠款”到底应解释为“已归还”还是“尚欠”?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张某与高某既是邻居,也是同事。2015年,张某向高某借款14000元。2017年7月,张某归还部分款项后,向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4000元,今还欠款4000元。”然而,张某此后并未再继续还款。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尚欠1万元,并请求其予以偿还。张某则辩称,自己仅欠4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借条中的表述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款4000元”可以被理解为“已归还欠款4000元”,也可以被理解为“尚欠款4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高某的诉求,不采纳张某的抗辩理由,认定张某仍需向高某偿还1万元。
律师说法:当对合同条款中的词语产生不同理解时,应优先选择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本案中,高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仅以借条为唯一证据,该借条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从广义上可视为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其真实含义。
由于该借条由张某单方面书写,未与高某协商,因此可视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理解是指,当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订约能力较弱时,应以一般人的合理理解为准。因此,“今还欠款4000元”中的“还”字应理解为“归还”,而非“尚欠”。据此,高某要求张某继续偿还1万元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提醒我们,在涉及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若对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应优先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