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侵犯优先购买权案例:房屋转让行为是否无效?王某维权胜诉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61

案情简介:王某及其家人长期租住南华中房管站位于广州市同福中路同福西街16号二楼二房的公房。后因该房产面临拆迁,王某与广州市宝龙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王某方被安置至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润怡大街5号202房居住。黄某于2004年6月4日通过拍卖竞得该房屋产权,其在竞拍时已知悉该房产无法交房,并默认王某长期承租的现实,租赁关系因此延续至今。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向黄某表达购买房屋的意愿,但黄某在未解除租赁关系、也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卖给庞伟,侵犯了王某的优先购买权。王某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确认黄某与庞伟对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润怡大街5号202房的买卖或转让行为无效;(2)判决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3)由黄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黄某与庞伟的转让行为无效。王某作为陈某的家属,在其与南华中房管站签订的租赁契约中被明确列为共同承租人。黄某虽对租赁契约中家属名字的笔迹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确认王某为共同承租人。尽管王某未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签字,但因其为被拆迁人,依法享有拆迁安置的权利。A公司向陈某发出搬迁通知后,王某与A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住户入住合约》,并实际入住讼争房屋,虽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

黄某在竞拍时已知悉该房屋为“不交吉”拍卖,并在(2006)海民三初字第349号案件中表示愿意与王某签订一年期租赁合同,表明其已认可王某的承租人身份。因此,黄某主张王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承租人的意见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此外,黄某试图以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司法所的书面证明来证明王某已不在该房屋居住,但该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王某亦表示不予质证,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黄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律师说法:关于是否侵犯租户的优先购买权,法院指出,黄某在2004年6月22日向王某发出的《通知》仅要求其搬迁并缴纳租金,并未明确提及出售房屋事宜。尽管该通知中提到曾通过广州市汇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过购买通知,但黄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王某亦否认曾收到此类通知,因此该通知不能作为黄某已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

王某提交的《意向登记表》虽能证明其曾表达过购买意愿,但该表来源于黄某在另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黄某已向王某披露了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具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黄某未能证明其在出售房屋前已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其转让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综上,黄某与庞伟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您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