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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无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法院驳回诉求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85

案情回顾:李某于2006年6月1日入职天津开发区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经理。双方在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李某离职。2009年11月,李某以2007年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且在工作期间多次加班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44000元;2、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10月的加班费13036.59元;3、带薪年休假工资3494.25元。随后,李某申请终止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一方由律师代理应诉,律师从李某担任人事行政经理的身份出发,指出其本应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保管,而公司虽无法提供与李某续签的劳动合同,但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审批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等材料,证明公司与李某在2006年、2007年期间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且2008年、2009年公司所有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主张已与李某续签合同的抗辩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关于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的请求,部分支持其带薪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44000元及加班费13036.59元的诉讼请求,仅支持其带薪年休假工资920元。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没有劳动合同不等于未签合同
在本案中,法院较为合理地还原了事实,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虽未能提供与李某续签的劳动合同,但通过劳动保障年审、劳动合同鉴证等材料,证明其与李某在2006年、2007年期间已签订合同,并且在后续年度也履行了劳动合同签订的义务。因此,法院采信了公司关于已续签合同的抗辩。

李某作为人事行政经理,其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理应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已履行合同签订义务的情况下,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也未证明公司存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加班费的请求,公司规定加班需履行审批手续,而李某未能提供任何加班申请记录,公司亦未认可其加班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故其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双方对未休年假的天数无异议,经核算,公司应支付李某未休年假工资共计920元。该部分请求得到法院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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