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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两次解约,如何认定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及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336

案例回顾:职工经历两次解约事件
王伟是一位出色的专业人才。早在1998年7月,他就与一家外事派遣中心签订了《外派员工劳动合同书》,被派往一家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他与派遣中心最后一次续签的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然而,2009年3月20日,王伟突然收到美国公司发出的《解聘通知》,指控他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以谋取不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要求他归还办公电脑及备份业务资料,同时承诺支付其3月份工资及相应补偿。对此,王伟表示不服。更令他难以接受的是,2009年4月20日,派遣中心也单方面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以王伟未归还电脑和文件为由,通知派遣中心将不再支付所欠工资和补偿金。这意味着,为公司服务十余年的王伟最终被“净身出户”。

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均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伟首先将派遣中心告上劳动仲裁庭。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派遣中心单方面解除与王伟的劳动合同缺乏正当理由,构成违法解除,应向王伟支付经济赔偿金198506元。派遣中心对此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派遣中心在解除王伟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理由包括“故意泄露公司机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伟存在上述行为,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支持了王伟的诉求,判决派遣中心与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是用工关系;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则为劳务派遣关系,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真正“雇主”是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派遣单位应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则派遣单位应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此外,若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受损,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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