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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Offer后拒绝录用,Offer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212

案情回顾: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拒绝录用

Offer Letter,中文通常称为聘用意向书或录用通知书,是多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发出的一种文件,用于表明聘用意向,并说明岗位、薪资、福利等相关内容。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正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Offer Letter未录用劳动者,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09年5月9日,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向王某发出Offer Letter,明确表示已决定聘用王某,并对试用期、薪资标准等进行了说明。同时,技术公司承诺将在王某提供必要录用资料并完成体检后,为其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若体检不合格,如患有传染病、生理缺陷或职业障碍等,则不能被录用。

2009年8月9日,王某前往医院进行体检。同一天,他向原单位提出辞职,一周后原单位同意其离职。体检报告显示,王某存在左肾缩小、左肾复发囊肿及左肾复发性结石的情况。技术公司据此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标准,于2010年10月10日正式拒绝录用王某。王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技术公司赔偿其因失业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公司需赔偿员工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技术公司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王某在原单位的月收入5000元标准,认定其失业及再就业期间的合理损失总额为12500元,技术公司应赔偿其中的8750元。

律师说法:Offer Letter并非劳动合同,但具有法律约束力

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并非劳动合同,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属于单方面的聘用意向,是一种意思表示。虽然它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满足Offer Letter中的条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按照承诺内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违反Offer Letter,未履行承诺,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产生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在体检结果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便辞去原职,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疏忽。而技术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但该病症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工作的疾病,且Offer Letter中也未明确列出相关限制条件,因此技术公司的做法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技术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王某支付8750元的合理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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