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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索要加班费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用人单位未签字考勤记录是否有效?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375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3月1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公司依法向李某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然而,李某认为其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遂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李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其存在加班行为的证据,而公司则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及工资支付表,但均未经过李某签字确认。最终,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加班费请求。

仲裁裁决分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李某对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因此其请求不成立,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律师说法:
一、加班费举证责任的承担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若与争议相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应提供;若拒不提供,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该证据内容不利,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至少保存两年。记录表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及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信息。

2. 案件点评
(1)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两年内的加班工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超过两年的,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相关证据,若未能提供,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考勤记录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考勤记录可能被伪造或篡改,因此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以增强其作为证据的可信度。若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未经劳动者签字,劳动者可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真实。但若用人单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请假条等)并与考勤表相互印证,则考勤表仍可被采信。在本案中,公司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和工资支付表,虽未经李某签字,但李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仲裁委员会据此驳回其请求是合理的。

二、建议
1. 对用人单位:
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加班审批流程,并规定未经审批的延时工作不视为加班。同时,应建立劳动者定期确认考勤记录的制度,确保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2. 对劳动者:
应注意保留和获取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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