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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职务成果归属与保密责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213

甲方:**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姓名)**
性别:**(填写)**
移动电话:**(填写)**
身份证号:**(填写)**
户口所在地:**(填写)**
现家庭住址:**(填写)**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在职期间将参与甲方的职务工作,并可能涉及甲方或与甲方有业务联系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所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成果及相关技术、文章等商业秘密。这些成果及信息对甲方具有商业价值,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明确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 注册商标及其他标记的专用权;
3. 专有技术及其他非公众所知、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 职务作品(包括论文、报告、教材、图册、摄影、声像、文字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5.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由甲方提供或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或开发出的,与甲方业务相关、具有商业价值、非公知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技术开发信息,如甲方现有或正在开发的技术方法、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产品相关算法、样品、手册、文档等;
2. 经营管理信息,如甲方的工作计划、质量管理方法、生产规模、组织结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
3. 法律关系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商标注册、诉讼情况等;
4. 甲方要求员工保密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职务开发结果**
本协议所称职务开发结果,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为履行职务所完成或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 商标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文书等;
2. 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成分比例、经验公式、实验数据等;
3. 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等。
此外,还包括虽不属于乙方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上述研究开发成果,以及对甲方现有成果的改进。
员工在离职一年内所取得的与原工作任务相关的研究开发成果,其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的开发成果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且应归甲方所有,则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职务开发结果报告义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第五条 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 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权利;
– 对计算机软件、标识设计、配套教材等作品的著作权;
– 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商品名称及商标的专用权。
甲方有权在业务范围内自由使用这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泄露、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如申请、注册、登记等)以确保甲方对上述成果的知识产权,并配合甲方出具相关文件或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非职务开发成果的归属**
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若乙方的成果并非基于甲方任务,且未使用甲方资源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该成果与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
2. 实际上或可论证该成果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3. 该成果是在乙方职务开发成果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非职务开发成果的声明义务**
乙方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非职务开发成果,若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应及时向甲方声明。
经甲方核实确认为非职务开发成果的,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使用。
若乙方未声明,甲方有权推定该成果为职务开发成果,并可依法使用或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成果为非职务成果,乙方亦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赔偿。
若甲方对成果权属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如乙方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的成果经甲方同意后可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费用,但乙方须提供书面保证其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引发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离职后成果归属**
乙方在离职一年内所取得的与原工作任务相关的研究开发成果,其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费用。
如乙方离职后希望对原职务成果进行改进或提高,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许可。

**第九条 禁止侵占知识产权**
乙方在任职或离职期间,不得侵占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保密义务**
乙方在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类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使用与披露限制**
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或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应严格按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不得擅自带离岗位、复制、交流、转移或泄露含有商业秘密的资料。
不得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场合或通过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披露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甲方商业秘密,更不得将其用于甲方竞争企业或通过任何途径泄露给第三方,包括甲方内部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的人员。

**第十二条 外部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资料移交**
乙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岗位或甲方时,应将所有接触的甲方商业秘密资料(包括文档、记录、数据、源程序清单、模型、软磁盘等)如数交回甲方,特别是软件开发资料(包括源程序、文档、目标产品等)应作专项移交。

**第十四条 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乙方在离职后,仍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新的研究开发,直至相关信息在本行业成为公知信息为止。

**第十五条 侵权通知与协助义务**
如发现甲方知识产权被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露,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六条 禁止从事竞争性业务**
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活动,不得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不得为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或顾问服务,不得聘用甲方员工或引诱其离职,也不得在离职前抢夺甲方客户。

**第十七条 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也不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被第三方指控侵权,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若甲方因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权向乙方追偿。
但如乙方是根据甲方明确要求或为完成甲方交付的具体任务而必然导致侵权的,不在此列。

**第四章 禁业限制**

**第十八条 禁业限制人员范围**
禁业限制适用于以下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与产品开发相关的部门经理(含副经理、经理助理)及以上级别人员。

**第十九条 禁业限制内容**
上述人员在离职后,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得自行开业从事同类业务。
此限制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兼职及顾问性质的工作。

**第二十条 禁业限制期限**
禁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具体时间由甲方根据人员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禁业限制企业范围**
禁业限制企业是指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二条 经济补偿**
如甲方要求乙方履行禁业限制义务,应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为**(填写)**元/月。
乙方需按月向甲方报告其工作单位及工作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禁业限制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甲方计划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的两倍,即:
**违约金 = 每月经济补偿金 × 禁业限制时间 × 2**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损失赔偿**
如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可追究第三方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金**
除赔偿损失外,甲方可根据乙方违约情况,要求其承担**5000元至10万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处分措施**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况,采取警告、记过、扣减工资、降级降职、解聘等处分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外条款**
如乙方因配合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或根据工作需要向其披露甲方商业秘密,可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原有知识产权说明**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
1. 其此前已拥有的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可不透露实质内容);
2. 其此前因法律或协议已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可不透露实质内容);
3. 其此前已向第三方承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动。
此项书面说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聘用期间定义**
本协议所指的聘用期间包括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以及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时间,无论加班地点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乙方离职时间以任一方明确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协议确认**
乙方确认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内容及其法律含义。

**第二十六条 协议性质**
本协议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与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及今后制定或修改的管理制度共同构成乙方的义务,乙方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 协议优先效力**
如本协议与双方之前口头或书面协议存在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协议份数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一方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
签订协议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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