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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长期了解便结婚,婚后一方长期外地工作能否诉讼离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184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何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09年3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何。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姻建立较为仓促,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沉迷赌博、不务正业,自2018年起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且在务工期间很少关心家庭,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逐渐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何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但在庭审中通过微信表示,考虑到离婚对子女成长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其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撤诉。

原告尹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其身份;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3、被告及婚生女何的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08年10月24日在镇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何,现就读于镇巴县泾洋中心小学。被告何某某自2018年起外出务工,虽未常回家,但双方仍保持联系,被告亦通过汇款等方式为家庭提供支持。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告亦未置办嫁妆。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曾使用其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信用贷款20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亦未出庭质证,故本院无法确认该事实。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婚姻现状及双方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因素。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为稳定,婚后亦建立了一定感情。虽然被告长期外出务工,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双方仍保持联系,被告亦有履行家庭责任的行为,表明其仍有一定家庭观念。此外,被告在本案诉讼中通过微信表达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希望双方关系能够缓和,说明其仍有挽回婚姻的意愿。

综上,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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