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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未分割财产的法律认定与处理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322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视为以共有财产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时,应当各自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登记注册公司时,夫妻双方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

若未进行财产分割,则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置,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对于夫妻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情形,一方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需结合另一方是否知情、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能认定另一方明知该股权转让行为,且受让人是出于善意,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对另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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