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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避坑指南:警惕中介陷阱,避免吃差价和全权委托风险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53

近期,本报推出的房地产中介行业内幕报道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许多市民纷纷来电,反映自己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例被征集,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潜规则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报在对征集到的线索进行分析和梳理后,将从今天起推出关于房产中介服务的系列报道,重点呈现市民普遍关注的中介公司内幕问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及业内专家也将对此类问题作出回应,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在征集到的线索中,不少市民指出,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来赚取差价。对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防止中介骗取差价的两个关键措施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见面,且不应签署全权委托书。

### 差价有明暗两种“吃法”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指出,目前房地产中介服务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居间行为,这意味着中介公司只能在促成交易合同成立时收取中介服务费,而不能在交易过程中“吃差价”。

“吃差价”的基本模式通常有两种:明吃差价和暗吃差价。明吃差价是指买卖一方明知中介公司调整了交易价格,仍愿意为其支付额外报酬;而暗吃差价则是中介公司通过不透明的操作,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制造出价格差,从而从中牟利。

例如,在案例1中,王小姐遭遇的就是明吃差价的情况。而大多数情况下,差价是通过暗吃差价的方式实现的。据透露,当“笋盘”出现后,经纪人常以亲戚或朋友的名义作为买方与业主协商交易条件。在交易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经纪人又以“加名”的方式,将业主和真正的买方联系起来,从而在交易过程中赚取差价。

具体来说,不良经纪人会以A的名义与业主协商购房合同条款,同时又以A的名义与真正的买方B协商卖房合同条款。这两份合同除了房款存在差异外,其他条款基本一致,因此不良经纪人可以利用A的名义“吃差价”。为了规避业主的察觉,经纪人会要求A出具一份声明,表示该房产只过户到B名下。在办理过户时,经纪人会在交易所填写的格式合同中,将交易双方改为原业主和B,从而完成过户。由于合同上显示购买人为A和B,原业主无法质疑经纪人将房产过户给B是否违背自己的意愿,而B在取得产权证后,也往往不会怀疑房产来源。

当然,增加买受人的情况也可能是基于真实亲属关系,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拒绝。为了防范不良经纪人通过“加名”方式“吃差价”,建议业主在交易过程中尽量与原买受人和新增买受人见面,或由原买受人提供与新增买受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 不要签署全权委托书

目前,许多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还会负责代办交易过户手续,这通常需要买卖双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一般为:“某某是某某房屋的产权人,现委托某某代办交易过户手续。”虽然不同中介公司的委托书内容大致相同,但其中存在明显的漏洞。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指出,这类授权委托书的缺陷在于,交易对象并未明确。虽然交易对象可以根据交易合同来确定,但目前的交易程序中,格式合同可以由经纪人代为填写,且基于授权委托书,经纪人有权代为签名。因此,不良经纪人可能在格式合同中将交易对象由A变更为B,而交易部门无法察觉这种变更是否违背业主的真实意愿,从而导致交易顺利登记。

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委托某某将房屋交易过户给某某”,这样即使中介试图更改交易对象,也会因委托书内容不符而无法完成。若交易已完成,业主也应仔细核对新的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属人,如发现权属人并非预期对象,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交易无效。

中原地产表示,目前一些炒家为了达到炒卖房屋的目的,往往要求将所有与交易相关的权限都委托给中介,包括楼款收取、按揭办理、赎契、交易过户、交税、房屋装修、租赁等。中原地产建议,无论买家是选择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在未完成过户之前,业主应避免为买家提供委托公证,因为产权尚未转移,房屋的相关责任仍由原业主承担。房屋买卖应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进行,直至最后的过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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