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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如何维权?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01

开发商“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当发生一房二卖时,哪份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的案例就涉及一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纠纷,杨某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公司与顾某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

杨某曾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青浦某小区内的两套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2800元,总价款为493,472元。杨某支付房款后,实际使用了这两套房屋。之后,该房产公司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但迟迟未为杨某办理产权登记。四年之后,房产公司又与顾某签订两份落款日期为四年前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顾某以每平方米38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两套房屋,总价为675,868元。同日,交易中心为该房屋办理了网上备案认证,房产公司也向顾某开具了全额购房发票,顾某最终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

杨某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卖后,遂起诉至法院,主张房产公司与顾某恶意串通,实施“一房二卖”,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要求确认顾某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杨某提供的证据表明,该房屋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单价已高达每平方米10,000多元,而房产公司与顾某签订的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存在异常。

在一审中,房产公司未出庭应诉。顾某则辩称,其丈夫张某四年前已与房产公司达成订购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预售合同虽于四年后签订,但内容是基于之前的订购协议,因此合同落款时间写为四年前是合理的,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房产公司在明知房屋已售给杨某的情况下,仍与顾某签订预售合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顾某虽称其不知晓杨某已购买房屋,但未能提供订购协议作为证据,且在得知房屋被他人使用后并未提出异议,其解释不符合常理。此外,顾某签订的预售合同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进一步表明其与房产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与顾某签订的两份预售合同无效。

顾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并无恶意,也无与房产公司的串通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主张。在二审中,顾某提供了案外人周某的证言,试图证明其购房行为的合法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已与杨某签订预售合同并交付房屋,之后又与顾某就同一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其行为已构成主观恶意。顾某虽声称不知情,但在合同签订时间、房屋价格、购房款支付及手续办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顾某是善意第三人。一审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推定房产公司与顾某恶意串通,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该推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驳回顾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难以直接举证证明开发商与买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此时,法官可以依据证据规则中的推定制度,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合理分配或转移举证责任,从而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保护真正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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