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及致残赔偿标准解析
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以一起真实案例为例
2006年7月,被告张志刚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被告都大虎所有的无牌解放货车,与原告郑小涛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志刚负事故主要责任,郑小涛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郑小涛被送往辉县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右胫骨及腓骨粉碎性骨折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随后,原告转入新乡市某医院继续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骨折的医疗费用共计15000元,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费用为29000元。事故发生后,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5100元赔偿金。
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原告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00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原告的伤情等级为九级,其伤残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原告自身疾病,交通事故仅为诱因,参与度为2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都大虎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对其造成的骨折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因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所产生的损失,因其与事故存在20%的参与度,故都大虎应承担该部分损失70%中的20%,即14%。此外,法院酌定精神慰抚金为1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都大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含已支付的251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