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8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如何处理?2005年6月20日,某广告公司员工钟某某在下班途中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8月,其家属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及相应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最终获得肇事方赔偿的各项损失共计147000元。同年10月10日,海安县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钟某某的伤害属于工伤。然而,由于广告公司未为钟某某申报工伤保险,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家属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死亡应享有的各项待遇,但被驳回。对此,家属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告公司辩称,钟某某的死亡已由肇事方进行了赔偿,且赔偿金额已超过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不应再主张另一种赔偿。法院则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并非相互排斥,两者可以并行适用。

从法律性质来看,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因工外出期间遭受伤害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具有社会救济和保障功能;而人身损害赔偿权则是基于侵权行为,由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的经济和物质补偿,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性和对加害人的惩罚性。因此,两者在权利性质和保护途径上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因劳动者获得一种赔偿而免除另一赔偿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并未采用“择一选择”模式,即一旦选择一种赔偿方式,便丧失另一种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有权同时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并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表明,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非因工外出期间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伤害,同时向第三人和工伤保险机构主张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钟某某家属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具有法律依据。鉴于广告公司未为钟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由其按照条例规定向家属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继续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支持家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