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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误写成收条,法院判决左某归还20万元借款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44

去年年初,庐江县的左某在庐城镇转租了一家酒楼,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高先生借款20万元。当时左某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但在书写条据时,两人却误将“借条”写成了“收条”,且条据上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此后,左某接手酒楼后经营状况不佳,眼看一个月过去仍未还款,高先生多次催促均未果。一年多来,左某始终拒绝还款,高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出乎意料的是,在庭审中,左某却试图推卸责任,声称自己并未向高先生借款,仅是收到20万元,并以此否认借款事实。高先生则指出,收条上明确写有“月利率3‰”的约定,足以证明这笔款项是借款性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未能合理说明收款的具体原因,且条据中存在“月利率3‰”的利息约定,结合相关证据,认定该20万元应为左某向高先生的借款。最终判决左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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