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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解析,如何合理处理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09) 浏览 196

案情回顾:
2001年8月,宋女士与李先生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共同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正式登记结婚。2004年11月,两人共同创办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然而,随着生意经营压力的增大以及李先生沉迷赌博,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李先生曾对宋女士实施殴打。2005年7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宋女士随后搬回娘家居住。

案情焦点:
在婚前同居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2005年8月,宋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主张带走其婚前个人财产,同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表示只愿分割婚后财产,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参与分割。因此,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产生了争议。

法院判决:
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婚后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李先生不服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其与宋女士自2002年6月起同居,并将相关财产视为共同共有是错误的。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宋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准予离婚并无不当。对于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对同居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为共同共有,并作出相应分割,处理得当。李先生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明确法律依据
针对此案,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若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通常视为个人财产。此外,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可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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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记者专访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他指出,2001年4月实施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或一方死亡为止。新法还规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废除了以往“婚前财产若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即视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因此,婚前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个人所有,包括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雷明光教授表示,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财产归属明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则应归其个人所有;二是财产归属不清,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可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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