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特点与无效情形详解,法律知识普及
一、格式条款的特点
1.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适当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在对方提出要求时,应对其作出说明。
2. 若格式条款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情形,或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则该条款无效。
3.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多种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效:
1.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同意接受该条款。合同应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若存在欺诈或胁迫,条款无效。
2.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合谋,以非法方式订立条款,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损。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即当事人通过合法行为掩饰其非法意图,或其行为在形式上合法,但实质内容违法。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虚假的,不反映真实意愿。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格式条款的订立必须遵循这一原则。若条款内容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人民健康、毒害社会道德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即使双方同意,也应视为无效。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此类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目的、条款内容及形式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