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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隐瞒债权如何处理?离婚后能否再次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71

章静和祖磊结婚十年,婚姻逐渐失去了当初的激情,两人尝试过各种方式挽救这段关系,但争吵、冷战甚至肢体冲突让感情的裂痕越来越深,最终无法继续维持。在一次激烈的争执后,章静提出离婚,祖磊也默许了这一决定。2009年7月,两人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孩子由祖磊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住房、家具及现金归祖磊所有;营业用归章静所有;祖磊一次性支付章静10万元;并声明无债权债务。签字、按印后,红底金字的结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

走出民政局,两人的心情都难以言表,似乎对离婚的得失感到迷茫。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章静发现祖磊曾在三年前借给朋友余忠6万元。她找到祖磊追问,祖磊却矢口否认这笔债权的存在。章静随即联系了余忠,余忠承认这笔借款属实,并在她的要求下补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

章静认为,这笔6万元的借款发生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她有权主张其中的一半。然而,祖磊坚决反对,声称这笔钱早在2008年3月已经归还,并将这笔钱投入了自己的网络生意中,最终亏损。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祖磊申请余忠出庭作证。

余忠在法庭上作证称,2007年他向祖磊借款6万元用于做生意,2008年3月已归还,并出具了收据。他还表示,这张借条是在与章静发生矛盾后,为了安抚章静才补写的。章静则承认借条是在离婚后补写的,但不认可余忠所说的还款事实,也不认可收据的真实性。

余忠的证言存在明显矛盾:借款时不写借条尚可理解,但还款时却出具收据,这不符合常理。此外,他声称因夫妻矛盾补写借条,更是令人难以置信。因此,法院对余忠的证言不予采信。

既然祖磊和余忠都声称该笔6万元借款已归还,法院不应作出相反的认定。但根据证据,还款时间应认定在章静与祖磊离婚之后。因此,祖磊在离婚时隐瞒了这笔债权,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也导致该债权未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在离婚后再次主张分割。本案中,章静在离婚后发现了祖磊对余忠的债权,而祖磊故意隐瞒,导致该债权未被分割。因此,章静要求分割该笔债权的一半,依法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祖磊向章静支付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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