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以父亲未满60岁为由拒付赡养费 法院终审判决支持父亲权益
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人以父亲未满60岁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结果被法院依法驳回。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女儿小燕必须继续支付赡养费,理由是父母若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子女就有义务给予赡养,而无需年满60周岁。
唐某是梁平县梁山镇的一名村民,与李女士结婚后育有子女小燕和小庆。如今,两人均已成家立业。2003年,唐某与李女士离婚,两年后与彭女士再婚,并于2007年生育了一个儿子。当年,唐某将自己经营的运输公司交由女儿小燕管理。小燕在经营期间聘请父亲担任公司武汉中转站的发运计划负责人,并与父亲约定,只要公司存在,她和小庆每月共同支付父亲生活费2000元。
然而,去年5月,小燕突然反悔,认为父亲仍有劳动能力,拒绝继续支付生活费。紧接着,同年11月4日,老唐被诊断患有肝炎和糖尿病,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继续支付赡养费。
一审中,梁平县法院认为老唐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判决小燕从2011年11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小燕不服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主张父亲未满60岁,未达到退休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支付赡养费的条件,同时认为父亲作为运输公司股东,有固定收入,生活并不困难,要求法院撤销原判。
面对女儿的上诉,老唐辩称自己虽未满60岁,但因患病无法工作,且无固定收入、无住房,生活确实困难。市二中院审理后指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与年龄无关,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子女就应履行赡养责任。
经查,老唐年满58岁,且患有糖尿病和肝炎,劳动能力受到明显影响。同时,他已将运输公司交由女儿经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其他经济来源。因此,小燕拒绝支付赡养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最终,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小燕的上诉,维持原判,要求她继续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