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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信息是否属于房屋负面信息?法院判决揭示购房真相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62

2013年3月,汤小丽与胡允杰(化名)通过中介的介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小丽以98万元的价格购买胡允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的一处房产。合同中明确指出,卖方应保证对该物业拥有合法所有权,若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交易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卖方需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汤小丽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随后支付了首期款40万元。

正当她满怀期待准备入住新居时,却发现邻居对她的问候总是避而不谈。经过打听,她才得知该房屋在2011年曾发生一起租客跳楼自杀事件,此前也有买家因类似原因要求退房。汤小丽随即找到胡允杰交涉,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选择将对方诉至法院。她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要求胡允杰退还45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关损失。

番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跳楼事件必然会对房屋的购买意愿和价值判断产生影响,卖方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胡允杰需退还汤小丽已支付的45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5000元。

关于“凶宅”是否属于房屋的负面信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法官指出,从普通民众的心理认知来看,“凶宅”通常指房屋内部曾发生过自然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导致房屋在主观上引发不适或恐惧,从而影响其市场价值。这类事件虽不直接影响房屋的物理结构,但会对购房者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其购买决定。

因此,从交易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凶宅”信息应被认定为房屋的负面关联信息。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披露此类信息,若未履行披露义务,可视为存在欺诈行为。善意买受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并可依法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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