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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回购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77

案情简介:2011年7月26日,吴某与某物业开发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吴某向物业开发公司投资400万元,投资期限为一年,物业开发公司每月按投资额的5%向吴某支付固定分红。协议签订后,吴某实际支付了390万元投资款,但物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按月分红义务。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开发公司偿还投资款3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不应确认该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债务金额、履行方式及回购期限等进行了新的约定,构成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协议中约定物业开发公司将其16套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吴某以抵偿债务,并赋予债务人一定的回购权,实质是以该房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具有流质契约的特征,违反了法律的合法性原则,因此法院认定该和解协议不应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原有借贷关系所作出的新约定,本质上构成一个新的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虽然与原债务有关联,但其内容已对债务金额进行重新确认,并约定了以物抵债的履行方式,以及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回购权。这些条款与原债务关系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可视为双方为解决原债务纠纷而建立的新合同关系。

协议中设定的限期回购机制,实质上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但保留在一定期限内按原价回购的权利。若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房产所有权仍归其所有;若到期未偿还,则归债权人所有。从学理角度来看,这种约定符合让与担保的基本特征,即通过转移财产权利来保障债权实现。

然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上的担保物权必须依法设立,而该协议中关于房产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属于当事人私下协商,未依法进行公示,不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此类约定可能影响交易安全,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应不予认可。

以上是关于限期回购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是否应确认的相关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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