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合规性解析,加班费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3年7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担任杂工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000元,并明确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工作期间,黄某每周需在休息日加班一天,公司均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足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认定,公司应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作为基数,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差额部分。
律师说法: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原则:
(一)优先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若劳动合同未作约定,则依据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
(三)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则按劳动者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同时,无论按照哪种方式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及各类假期工资均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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