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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协商劳动合同期限未果被解雇,单位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74

案情介绍:张某是一名外来从业人员,自2007年起在上海某工厂工作。由于工作表现良好,他逐步从普通工人被提拔为生产线主管。2010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至2012年12月31日终止。2012年底,单位通过广播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当时张某不在单位,未能及时签署。元旦假期结束后,张某返回单位继续工作。2013年4月15日,单位要求张某续签三年期合同,张某则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绝后,张某拒绝签署三年期合同,且工作表现有所变化。随后,单位于2013年4月30日以张某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张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裁决: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关于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仍继续为单位提供劳动,但单位未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1. 单位应支付张某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2. 单位应支付张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则需支付双倍工资。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新入职员工,也适用于劳动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签的情形。本案中,单位在合同到期前未及时通知张某续签,且张某未能在单位现场接收通知,因此未及时续签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可以有一个月的协商期。因此,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为2013年2月1日,而非2013年1月1日。单位在2013年4月15日已将合同交由张某签署,但由于张某个人原因未能签署,因此双倍工资的截止日期应为4月15日,而非终止劳动关系的4月30日。

本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在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若单位在合同到期前已向劳动者提供续签合同,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拒绝签署,单位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单位未能及时通知张某续签,导致张某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若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但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中单位虽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仍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补偿年限应从该日期起算,而非张某实际入职的2007年。综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应积极履行续签义务,若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形成,最终终止劳动关系时,可能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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