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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未获批被辞退,辞职手续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95

案情介绍:
周某于2006年7月入职一家公司,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月初,他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获得批准后,因有个人事务,又向领导提交了事假单,并于当日离开公司。2007年2月初,周某前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退工单上注明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辞职”。他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是主动提出辞职,为何被记录为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更正为辞职。

仲裁裁决: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指出,周某在1月中旬递交辞职报告后,又申请事假,但未获批准,之后便未再上班,直至2月初才来办理离职手续。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且在该30日期间仍需履行工作职责。周某在未获得事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已构成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周某则认为,自己在递交辞职报告后确实未能在30天内继续履行合同,但其已提出事假申请,不应被认定为旷工。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查明,周某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又提出事假申请,但未等待公司审批即自行离岗。仲裁委认为,即使周某已提出辞职,其在30日内仍需履行合同义务,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周某的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员工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通知期满前,劳动者仍应继续履行工作职责。若因个人原因需请假,也应事先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在公司未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劳动者擅自离职,可能被视为旷工,进而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因此,员工在提出辞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通知和交接义务,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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