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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并用?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85

案情介绍:李某是甲公司员工,2012年6月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与肇事方的责任比例为3:7。事故发生后,李某向甲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部分赔偿项目已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得赔付,不应重复支持,故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与甲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应予以支持。针对医疗费用部分,一审法院未支持的部分应予纠正,且因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自行承担了30%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纳入工伤保险待遇范围。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并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遭受第三人侵权时,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二者并不冲突。

律师说法:工伤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1. 理论上,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性质的补偿,而民事侵权赔偿属于私法性质的赔偿,二者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2. 法律规定上,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各项待遇,未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应扣减第三人已赔偿的部分,也未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医疗费用除外)。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限制职工只能获得一份赔偿或补偿。
3. 在程序上,设计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就高补差”的机制过于复杂,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 在现实操作中,工伤职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存在诸多困难。首先,侵权人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情况较少,其赔偿金额往往难以覆盖职工的实际损失;其次,提起民事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再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职工可能因举证不足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职工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或尚未获得赔偿,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若第三人已支付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予以扣除,但不得拒绝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赔付问题,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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