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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单位扣押档案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转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29

案情介绍:周某大学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天津某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周某的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以及违约金赔偿等内容,同时公司协助其完成落户天津及档案转移手续。2013年,周某前往北京学习期间,受到另一家公司老总的赏识并被高薪聘请。回到天津后,周某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离职。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公司未办理周某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周某多次要求公司办理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为周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周某在合同期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不应为其办理档案转移。

公司认为,周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0000元,故请求法院支持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主张。周某则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其行为合法、合理,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辞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不为周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判决公司无条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具体查清周某是否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是否构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综合判断公司是否应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律师说法:单位无权扣押劳动者档案。我们认同第一种观点,即公司扣留周某的档案是错误的。周某在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即离开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当依法及时将员工档案转递至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公司以周某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及未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办理档案转移,缺乏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在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情况发生后,原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至新的接收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规定,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达,不得邮寄或由本人自行携带;转出的档案应按规定登记、密封,并及时转出;接收单位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并立即退回,逾期未收到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跟进,防止档案丢失。

此外,《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档案转至新的接收单位;若无接收单位,应转至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扣留员工档案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员工离职时未退还住房、未支付违约金,或在离职后未履行培训协议中的相关义务等。部分企业甚至以扣留档案作为对员工的惩罚手段。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都负有及时转递档案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员工的档案。用人单位通过扣留档案来限制或惩罚员工,属于违法行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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