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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劳动者维权指南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91

案情介绍: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创办一家新公司,并邀请甲加盟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由于情面,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由乙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列明了甲入职日期、月薪及职务,并加盖公司公章。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名义在工资单上领取800元,其余4200元则以多个朋友的名义领取(实际上这些朋友与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同时,乙以“为甲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对此表示默许。

2003年5月,公司因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紧张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员以削减成本,并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甲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10000元。乙拒绝支付,甲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三项请求:一是支付10000元经济补偿金;二是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三是补缴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裁决,认为应以甲实际领取的工资800元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元,并额外支付800元,同时补缴企业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甲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且乙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甲所领取的工资是通过朋友名义进行的,亦未为这些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工资均由甲领取,因此甲的实际工资总额应为5000元。据此,法院支持了甲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定其胜诉。

律师说法: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该如何应对?

1.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不完全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但我国现行政策已将其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只要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因顾及情面而忽视合同签订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案例中的甲与乙公司事先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便能有效避免后续纠纷。因此,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

2. 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及《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若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给予通报批评;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还应依法赔偿。同时,若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约束,双方都应重视其法律效力。

3.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若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全额支付外,还应额外支付50%的补偿金。因此,本案中甲要求支付10000元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额外补偿金,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4.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尽管现实中部分私营企业存在为员工偷逃税款的行为,但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违反税法,也损害了国家利益。用人单位不得为员工逃税提供便利,劳动者亦应依法纳税,不得参与或默许此类行为。

5. 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双方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任何一方违反规定,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社会保险的依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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