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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继承纠纷:父母与医院如何界定监管处置权?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207

案情介绍:
沈某与刘某均为独生子女,两人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因自然生育困难,二人前往南京市鼓楼医院,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培育了13枚受精胚胎,其中4枚符合移植条件。然而,在胚胎即将植入母体的前一天,沈某与刘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此后,双方父母就这4枚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2013年11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追加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沈某夫妇生前与医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中明确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保存期满后同意医院予以丢弃,但因二人意外死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鼓楼医院不能依据该条款单方面处理涉案胚胎。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属于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不能作为对抗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依据。因此,法院判决:沈某夫妇在鼓楼医院保存的4枚冷冻胚胎,由沈某父母与刘某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律师说法:
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胚胎法律属性的前提下,判断其权利归属需综合考虑多重因素:

1. **伦理因素**:涉案胚胎不仅承载着沈某夫妇的DNA等遗传信息,也包含了双方父母家族的遗传物质,因此双方父母在伦理层面与胚胎存在紧密联系。
2. **情感因素**:作为“失独”家庭,双方父母对子女的思念与哀痛难以言表,胚胎作为延续家族血脉的唯一可能,承载着他们的情感寄托与精神慰藉。
3. **特殊利益保护**: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价值,相较于非生命体,其道德地位更高,应受到特别尊重与保护。

此外,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规范,不能作为否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本案中,虽然知情同意书约定了胚胎的处理方式,但因合同主体已故,医院无权据此单方面处置胚胎。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冷冻胚胎监管与处置权纠纷”,强调在处理此类复杂合同纠纷时,应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最大限度维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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