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逃债能否追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法律分析与执行程序解读
案情简介:离婚逃债行为能否追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
江苏省南通某公司与吕某签订履带吊车转让协议,吕某取得吊车所有权,但根据协议仍欠南通某公司48万余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南通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判决,判令吕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通某公司支付4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吕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南通某公司遂于2012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吕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财产,遂对其名下一套房产(系与王某共同所有)进行查封。不久后,王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吕某与王某已于2011年12月2日协议离婚,并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因此不应被查封。与此同时,南通某公司则申请法院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对于是否可以追加案外人王某为被执行人,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直接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将离婚后的前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直接追加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可能造成“以执代审”的问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在确认本案债务为吕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吕某存在通过离婚析产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事实前提下,可以依法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使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已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该规定表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共同债务的追偿权,其效力仅限于夫妻双方内部。因此,在吕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追加其前配偶王某为被执行人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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