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注销公司转移财产 法院判决夫妻平分股份
从一段甜蜜的婚姻到如今在法庭上对簿公堂,二十二年的婚姻关系已无留恋,只剩下深深的怨恨。这场离婚诉讼持续了整整三年,期间妻子发现丈夫在未正式离婚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注销,并以亲戚名义重新注册了另一家公司。妻子认为,这些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理应享有相应的权益。2012年3月16日,这起充满恩怨的离婚案终于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
赵先生与齐女士近年来因种种矛盾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持续分居三年之久。2009年6月,赵先生首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赵先生于2010年2月将在上海经营的公司注销,齐女士得知后前往上海调查,并对丈夫的行为感到愤怒。她认为赵先生此举是为逃避财产分割,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意图达到离婚目的。
在2011年11月,赵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齐女士指责赵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注销公司,并以亲戚名义重新注册,意图隐藏资产。而赵先生则辩称,该公司是与他人合伙创办,自己虽持有70%的股份,但因经营不善已破产,且齐女士所指的公司并非自己所有。他当庭出示了公司注销通知书,以证明公司已于2010年2月1日依法注销。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查了相关证据。经查,赵先生于2005年1月与另一股东共同投资50万元在上海设立了一家货运代理公司,赵先生持股70%。2007年4月,工商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实收资本为50万元。虽然公司已于2010年2月1日注销,但自2007年起,双方均未提供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此外,2009年的第一次判决书中已明确该公司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赵先生在该公司所持有的原始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最终判决赵先生与齐女士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和车辆归赵先生所有,他需补偿齐女士相应的价值;同时,赵先生应向齐女士支付公司原始股份的一半,即1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