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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与房产未过户,公婆反悔法院判决归妻儿所有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09

穆岚子与谢喻华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在接下来的三年中,穆岚子经历了四次人工流产,最终丧失了生育能力。2001年,谢喻华为了表达对穆岚子的爱意,不顾父母的强烈反对,与她登记结婚。婚后,为了弥补家庭的缺失,两人共同领养了一个女婴,取名谢敏佳。

然而,婚姻生活并未如预期般幸福美满。由于谢敏佳并非亲生子女,谢喻华在家庭中的投入逐渐减少,对孩子的照顾和家庭事务的关心也明显不足。加之谢喻华父母对穆岚子无法生育的不满,夫妻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几年后,两人决定离婚。

2007年,穆岚子与谢喻华正式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谢敏佳由穆岚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谢喻华不承担抚养费用;村里的三间三层楼房中,西面一间归穆岚子和谢敏佳所有。此外,谢喻华同意穆岚子暂时居住在市区的套房,等待村里老房拆迁后分配安置房。

尽管离婚协议中明确了房屋归属,但穆岚子清楚地知道,这三间楼房的所有权仍属于谢喻华的父母,因此她要求谢喻华的父母与自己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以确保房屋的归属。在离婚当天,谢喻华的父母作为甲方,谢喻华作为乙方,穆岚子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明确将西面一间三层楼房(共125平方米)赠与穆岚子和谢敏佳。协议签署后,穆岚子搬入市区居住,等待老房拆迁。

然而,由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一赠与行为并未真正落实。2009年,村里开始动迁,拆迁补偿金额较为可观。谢喻华的父母却在未通知穆岚子的情况下,直接与拆迁方签订了动迁协议。2010年,老房被拆除,穆岚子得知后认为,谢喻华的父母在动迁过程中将她和谢敏佳排除在外,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她们对老房中125平方米房屋的产权。

在庭审中,谢喻华的父母辩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行为在未完成交付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他们主张撤销对穆岚子的赠与。法院则认为,协议离婚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谢喻华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签字确认赠与行为,已构成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离婚登记后随意撤销赠与,将破坏协议离婚的自愿基础,也违背了道德义务。此外,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依法履行。

因此,法院驳回了谢喻华父母的撤销请求,支持了穆岚子与谢敏佳的诉讼主张,确认了她们对老房拆迁所得125平方米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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