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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完毕,妻子反悔遭法院驳回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82

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历经六年感情发展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购置了三处房产和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登记在汪斌名下,而汽车则登记在韩美名下。然而,婚姻并未持续太久,双方因感情不和,在结婚七年后于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并明确两个儿子由汪斌抚养,同时声明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或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韩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离婚协议仅涉及人身关系和子女抚养,未对财产分割作出具体说明,因此不能视为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鉴于双方在财产分配上存在较大差距,她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房产等共同财产。

汪斌则反驳称,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已达成一致,财产分割完毕即意味着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韩美名下的汽车和存款归她,而他名下的房产归他。此外,由于两个孩子由他抚养,他适当多分财产也是合情合理的。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这一表述,既体现了双方对财产处理的合意,也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驳回了韩美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慎重对待,尤其是财产分割部分。现实中,不少夫妻因急于结束婚姻,对协议内容草率处理,导致财产约定模糊不清,甚至未实际协商。例如,仅以“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一笔带过,容易引发后续纠纷。本案正是如此,因协议中未明确财产范围和分割方式,双方对“已分割完毕”产生理解分歧。法院认为,既然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登记情况均知情,且未有隐瞒或争议,维持原登记状态或实际控制状态应视为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因此,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韩美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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