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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纠纷案例:卖方无过错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206

案情简介:房屋买卖违约纠纷
2005年11月6日,甲与某证券公司及中介公司签订《委托洽谈协议》,约定将某路46号401、402室出售给甲方,每平方米价格为13000元。甲方先行支付意向金10万元至中介公司,协议中约定,若乙方接受购房条件,中介公司可将意向金直接转交乙方,该意向金则视为定金。协议还规定,乙方应在2005年11月25日前完成两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甲方则在该日支付剩余房款。甲方于当日将意向金交付给中介公司,而乙方于11月8日向中介公司出具了收据。然而,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甲方认为其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审过程中,证券公司以闵行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拒不到庭,闵行法院依据甲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缺席审理,认定证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证券公司随后以上诉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不存在过错,房屋被法院查封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提出的“无过错”及“不可抗力”抗辩理由不成立,遂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无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提出的“无过错”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认定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因此,一旦合同生效,买卖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都将面临法律后果。

本案中,甲方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合理且明智的选择。在维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自行解决的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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