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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办房产证解除购房合同,退房后贷款由谁偿还?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73

案情介绍:因无法办理房产证解除购房合同

2002年7月12日,王某与中汇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中汇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82万元,其中首付款为22万元,剩余60万元通过贷款支付。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汇公司应在720日内为王某办理房产证,若逾期未办理,应按已付购房款的千分之五向王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支付了首付款22万元,中汇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王某,王某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

2003年1月10日,王某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贷款60万元,并与建设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中汇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王某开始按期还款,但自2005年4月起,王某未再偿还贷款本息,中汇公司也未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

2006年1月,王某将中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知建设银行某支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王某与中汇公司之间的购房合同,并解除其与王某签订的贷款合同,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中汇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王某与中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王某、中汇公司与建设银行某支行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三、中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购房首付款2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该笔款项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四、中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房屋装修损失3万元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178000元;
五、中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建设银行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退房后贷款由谁偿还

按揭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购房支付方式,即买受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购房者通过这种方式支付房款,因此买受人、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通常会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若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解除,必然会影响到按揭贷款合同的效力。例如在本案中,王某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而法院却同时解除了贷款合同。这引发了许多读者的疑问:为什么法院要处理贷款合同?

根据司法实践,当买受人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法院通常会通知按揭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若按揭银行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在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后,一般也会解除相应的贷款合同。

具体而言:

(1)如果按揭银行提出独立的解除贷款合同请求,且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一并解除;
(2)如果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应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继续履行,除非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
(3)若按揭银行未参与诉讼,法院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贷款合同;
(4)若按揭银行另行起诉,法院通常会将该案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通知按揭银行参与诉讼。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解除后,若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开发商应将已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案中,中汇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720日内为王某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王某据此主张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理由充分。法院据此判令中汇公司返还王某首付款及已还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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