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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不及时能否解除购房合同?一房两卖违约金如何追讨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88

案件回顾:付款不及时导致卖家另售房屋

2009年1月7日,业主覃小姐通过深圳市海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与买方余小姐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光彩山居岁月家园的一处房产以10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余小姐。合同规定,余小姐需在签约后2日内支付定金2万元,于1月21日前完成首期款19.8万元的监管手续,剩余房款通过按揭方式支付。覃小姐则需在签约后3日内向担保公司出具全权委托公证,以便担保公司为其融资赎楼。双方在银行出具按揭承诺、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抵押登记后3日内签署正式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定,若任一方违约,需按房屋总价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余小姐依约支付了定金。然而,由于当时楼市处于小阳春阶段,房价上涨,覃小姐在收到定金后便单方面毁约,拒绝出售房屋,并终止了与担保公司的委托赎楼关系,同时拒不配合余小姐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经海王地产多次催促,覃小姐仅愿意赔偿2万元损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余小姐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此案,但因希望继续购买而非寻求赔偿,她坚持要求律师先与覃小姐进行谈判,争取继续履行合同,暂缓诉讼。2月22日,双方在咖啡厅进行谈判,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覃小姐仍与我方保持沟通,试图协商解决。

然而,截至3月11日,谈判已无希望,余小姐最终决定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21.8万元。在诉前调查中,本律师发现,覃小姐已于2月24日(即谈判期间)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覃小姐又委托律师向余小姐发出解约通知函。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被告需支付违约金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覃小姐未按约定配合签署银行资金监管协议,并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房屋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性质。

2009年6月2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2. 被告覃小姐应向原告余小姐支付违约金21.8万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付款不及时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1. 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一旦业主出现毁约迹象,买方应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止因“一房两卖”而出现执行困难。如本案,余小姐未采纳律师建议,选择与对方谈判而非诉讼保全,结果覃小姐一边拖延时间,一边加紧高价出售房屋,导致买方权益受损。

2.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功能,即使守约方未产生实际损失,违约方仍需支付违约金,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交易的稳定性。

3. 解约权是守约方对根本违约方行使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使前提是守约方自身未违反合同约定。本案中,覃小姐在自身违约、交易已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再向余小姐发出解约通知,显然不构成合法解约。

4. 二手房交易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个相关部门,建议买方在遇到纠纷时,委托具有二手房专业经验的律师代理。如本案,对方律师对二手房交易流程不熟悉,错误认为买方未支付首期款即可抗辩,实则忽略了资金监管需买卖双方共同与银行签订协议的前提条件,明显缺乏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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