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单方涨价不履约,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赔偿?
案情回顾:卖方单方面涨价拒绝履约
2010年6月3日,小潘与老许签订了一份关于汉阳某套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454,800元,并约定于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当天,小潘向老许支付了2万元定金。随后,小潘按合同约定准备好购房款项,并主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老许却单方面提出涨价要求,拒绝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小潘多次与老许沟通,并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其履行合同,但老许始终未予回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潘向仲裁机构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老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支持双倍赔偿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0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约定的过户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前,且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若买方中途毁约,定金归卖方所有;若卖方中途毁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由于老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持小潘的请求,判令老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律师说法:单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定金的支付方若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老许作为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因此其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同时,小潘已履行付款义务,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鉴于老许对解除合同并无异议,仲裁机构依法支持小潘的解除合同请求,最终作出上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