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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无需产权证?中介逾期未办证需垫付余款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72

案情回顾:无产权证情况下签订卖房合同
2009年7月12日,王某与中介公司及刘先生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房屋出售给刘先生,成交价为人民币598,000元。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及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居间事务。合同签订后,王某已履行相关义务并准备好了办证所需资料,刘先生也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560,000元。然而,由于中介公司未能按时完成交易相关手续,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至今未能过户至刘先生名下。王某多次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垫付剩余房款人民币38,000元,但中介公司拒绝履行。因此,王某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中介公司支付该笔房款。
中介公司答辩称:
(一)合同未能全部履行的责任在于王某,因为其在出售房屋时并未取得两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因此合同存在瑕疵;
(二)中介公司仅承担居间协助义务,不具备代办土地证的职责,土地证未能办理的责任应由王某承担;
(三)中介公司并无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
仲裁机构最终裁决,中介公司应先行向王某垫付购房余款人民币38,000元。

律师说法:
关于未办理房产证是否影响购房合同的签订,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3条的约定,中介公司承诺在四个半月(135天)内完成所有交易手续,若逾期未能办理,剩余房款人民币38,000元应由中介公司先行垫付给王某,待手续完成后再由刘先生归还给中介公司。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垫付购房余款。因此,中介公司应承担垫付责任,待手续办理完毕后,可向刘先生追偿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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